八旗兵是清代统治的基础,宫庭对京师八旗的管理尤其严格,制定了种种制度约束八旗兵丁的行动,使八旗兵成为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忠实奴仆。为了保持八旗制度的军事职能,八旗兵丁常年被圈在营房之内,行动很不自由。据章润普所著《满洲谈往》一书中所述,八旗营房制度有十条1)旗人不准私自远出,(2)不准经营商业、与民人争利;(3)不准与民人交产;(4)不准与民人通婚姻;(5)读书者不得染名士习气;(6)旗人禁止以诗文标榜,联络交通;(7)旗人女子禁效汉人装束;(8)旗人女子未经选秀不准私自定亲;(9)旗人不准卖场以及登台演戏;(10)旗人圈地不准增租夺佃。北京城外的八旗营房的营门每天早晨五点开门,晚上九点关门,有事外出者要开路条,不能自己离开营房四十里,除了上述的行动有十不准以外,在思想言论上还有“八议之典”(议指背后议论诋毁)据日本人所著的《唐土名胜图会卷》中所例,一
不准议亲:议论宗室的人;二不准议故:议论天子的故人或者长期怀念的人;三
不准议功:议论对国家有功的人的高低;四
不准议贤:议论贤明闻世的人;五不准议能:议论有才能的人;六不准议勤;议论勤奋不懈的人;七不准议贵:议论高官高位的人;八不准议宾:议论外藩王公等国宾。 违反上述规定,轻者则传入档房杖责若干,旗人逃亡要报清吏司,上报刑部署。而重大罪案抱内务府按“大清律法”判刑,形制有五种:一、苔刑,用小竹板鞭打十至二十;二、杖刑,用大竹板鞭打六十至一百;三、徒刑,发本省驿传一至三年;四、流刑,发放远地终生不得归来;五、死刑,有绞刑和斩首两种。旗人犯罪要刺字,八旗人犯罪要把字刺在肩上. 政府对满人还规定,罪有十恶,犯者不赦,所谓十恶不赦的内容如下:一、谋反,图谋造反者不赦;二、谋大逆,图谋毁宗庙、山陵宫殿者不赦;三、谋叛,图谋叛国者不赦;四、恶逆、殴打谋杀父母兄弟者不赦;五、不道,杀人、肢解、放毒者不赦;六、大不敬,偷供品、渎父母、怠亲王者不赦;七、不孝,辱骂丈夫(妻子)的祖父母、父母,祖父母、父母尚在时分财、分家、或不朝夕奉养,或在父母丧中大摆婚嫁宴乐,穿着艳服或隐匿父母之丧而不举哀,或伪称祖父母、父母死亡者不赦;八、不睦,谋杀堂兄弟,诬蔑堂兄弟及妻或夫者不赦;九、不义,杀害本州县父母官,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者不赦;十、内乱,奸淫远近亲属者不赦。 |